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规范、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应当遵循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谁保存"的原则,由各处室负责办理,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局两个以上处室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本局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拟发布单位认为仍需明确答复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件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局办公室反映。
第十一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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